年1月4日14时许,刑警大队接到上红科乡牧民化某报警称:“其女婿桑某位于达日县上红科乡尼勒村久根沟内的家中被盗,被盗物品一串珊瑚项链及余元现金,请求处警”。接警后,刑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经了解得知,1月4日12时许,桑某的妻子康某从其父亲化某处回到家,发现家中被盗,经清点,家中的一串珊瑚项链(其中带有一颗天珠)价值元人民币及现金元左右被盗,康某将家中被盗一事告知了其父亲化才某,化某向刑警大队报警。
年1月3日受害人桑某去别人家做客直至深夜没有回家,其妻子康某因不敢独自一人在家中过夜,便到隔壁其父亲化某家过夜。同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尕某与其好友尖某一同到贡某家做客,直至23时许,尕某向尖某借车后称要去一女孩家串门,尖某答应后便将其白色猎豹汽车借予尕某。年1月4日1时许尕某驾驶白色猎豹汽车来到上红科乡久根沟内的受害人桑某家,到了桑某家后,尕某推了一下卧室的窗户发现没有上锁,随即从窗户进入桑某家,将桑某放在卧室床上枕头底下的一串珊瑚项链及放在柜子内钱包里的元人民币盗窃后,从卧室窗户原路离开并逃离了现场。年1月13日尕某因盗窃罪被达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3月11日尕某因涉嫌盗窃罪依法向达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达日县公安局在盯紧大案要案的同时也盯紧民生“小案”,始终保持对侵财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请守住法律底线,约束个人行为,为平安达日工作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危险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非法利益,能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幸福的生活要靠勤劳的双手才能获得,在法律面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真相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俗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管是什么人都要遵守做人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原标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