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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纷争法官释法析理促调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达日县人民法院一直践行的使命。我院速调团队协同乡镇派出所利用2天的时间,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抚养费纠纷一案。

据了解,求某(女方)和南某(男方)交往十年之久,期间双方孕育三名非婚子女,后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南某抛弃求某及其孩子,和他人组成家庭;求某身怀残疾,家中经济单薄,加之抚养三个孩子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双方为此事闹到乡镇调解中心,调解无果后求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某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我院考虑到当事人求某为留守妇女,为了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进行了调解工作,期间在派出所大力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悉心劝说、耐心调解,历时两天,最终使被告南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与求某达成调解协议,表示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近年来,达日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将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开辟涉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案件“绿色诉讼通道”,依法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和人格尊严,有力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法官寄语:同居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而非感情的附属品,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父母都要承担其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

供稿:扎西东主

编辑:楚玉花

审核:拉毛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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