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5日16时许,达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果洛州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令称:“达日县建设路某单位十字路口发生一起摩托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请立即出警”。接到报警后,达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经查,年4月25日16时许,驾驶人夏某驾驶号牌为青F*****的出租车行驶至建设路与莫坝路交叉的十字路口时,与建设路从南至北行驶的桑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桑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摩托驾驶员桑某因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系卡扣,两车发生碰撞时桑某佩戴的头盔被甩出,头部着地受伤,医院进行救治,医院建议转院治疗,在转院至青海省西宁市的途中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桑某死因为车辆碰撞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事故认定为摩托驾驶员桑某在行驶过程中占用对面车道,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驾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人夏某作出元的罚款及记6分的行政处罚。
桑某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头盔卡扣,并占用对面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造成了颅脑损伤致死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三)驾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本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出行安全靠自己,头盔保障减伤害。在驾驶、乘坐摩托车时,头盔就是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安全符”,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在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时,请自觉佩戴好安全头盔。
原标题:《以案释法
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遇车祸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