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31日,青海省达日县人法院依法宣判了被告人柔某、格某职务犯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柔某、格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柔某任职期间,被告单位先后收受被管理单位及企业款项元人民币。被告人柔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分红等名义,向管理对象及工程承包商多次索取财物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挥霍;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03元人民币;期间安排某公司汇款元人民币至时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格某个人银行账户内,并安排格某取款、转账,其中元人民币钱款归被告人柔某个人使用、挥霍,被告人格某将其中元人民币款项用于购买房产并销转余额。年至年,被告人格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收受(部分索要)管理对象及工程承包商钱款元人民币,用于购置个人房产及装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非法收受被管理单位及企业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0元人民币。
被告人柔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非法收受被管理单位、企业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元人民币。被告人格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人民币。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达日县人民法院
编辑:马敏杰
审核: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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