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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阻碍执行职务终受法律制裁行

                            

年5月29日15时20分,达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桑日麻派出所民警报警称:“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索某进行传唤过程中,遭到三名群众推搡、拉扯处警民警并坐上警车阻止警车驶离”,请求处理。接到报警后,达日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后,组织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年5月29日15时许,达日县公安局桑日麻派出所查处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处警民警才某、辅警更某依法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索某时,旦某、加某、彭某三人故意阻碍、阻挠民警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索某带离现场,加某推搡、拉扯处警民警并坐上警车阻止警车驶离,旦某、彭某推搡处警民警,阻碍处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人旦某、加某、彭某供述、处警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旦某、加某、彭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拘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征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枪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加某以推搡、拉扯处警民警并坐上警车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索某;旦某、彭某以推搡处警民警,阻碍处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使正常的执法活动无法进行,加某、旦某、彭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这个案例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如遇到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时,应当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不能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行为不但是法律的公然挑衅,更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藐视。现实生活中出现这样的行为,主要是由于有些群众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上不能有效的约束自己。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执法,同时应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

原标题:《阻碍执行职务终受法律制裁(行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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